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法律上,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作為附期限的合同。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來作為合同效力開始或終止根據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開始的根據,則該期限為延緩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終止的根據,則該期限為解除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都沒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義務。
只是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才開始履行義務;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已經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不再履行義務,合同終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這裏確實存在一定的“期限”,但這種期限絕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為:其一,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效力,雙方應當解除合同。這樣,作為預購方就不能取得約定的房屋。
顯然,這與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是相違背的;其二,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緩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這樣,作為預售方就不能要求預購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顯然,這也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要求。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不是附期限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種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
在法律中對於房屋售賣的相關合同,都是有着相關條例規定的。在我國的民法中,對於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不作為附期限的合同來使用的。對於附期限的合同,期限二字就已經表明這份合同是按照合同上的期限來作為合同的開始和終止。而預售合同是根據開發商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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