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理解錯誤籤的購房合同可以解除嗎
房屋買賣2.13W
合同的訂立系雙方當事人在遵循誠實信用的前提下,是基於真實自願的表意形成最終合意。然而訂立的合同並非都是“一錘定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從該定可知,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合同條件存在着因果關係
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
2、誤解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的誤解
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構成了合同,因此誤解應當是當事人自己的誤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過失,才可構成合同上的錯誤。這種錯誤可以是單方錯誤,也可以是雙方錯.
3、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只有構成重大誤解,才能使當事人產生變更和撤銷合同的訴權。
4、當事人不願承擔對誤解的風險
法律對重大誤解的合同給予救濟,是基於對當事人自合同訂立時起就不願承擔誤解風險的推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從該定可知,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合同條件存在着因果關係
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
2、誤解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的誤解
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構成了合同,因此誤解應當是當事人自己的誤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過失,才可構成合同上的錯誤。這種錯誤可以是單方錯誤,也可以是雙方錯.
3、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只有構成重大誤解,才能使當事人產生變更和撤銷合同的訴權。
4、當事人不願承擔對誤解的風險
法律對重大誤解的合同給予救濟,是基於對當事人自合同訂立時起就不願承擔誤解風險的推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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