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幾種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應當符合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以上規定。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怎麼賠償
因出賣人的過錯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此,從立法上看,我國已經確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能並行而非相悖的制度。但,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都只支持部分損失,很少有全部損失都支持的。
如何確定房屋的差價損失呢?一般在法院都是首先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申請鑑定按照鑑定價格判決。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就是退房,可是退房不是想退就能退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此時要麼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要不就是符合雙方約定的條件。
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還需要到房管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也就是我們説的網籤,之後就按照合同中的約定,賣方配合買方儘快的辦理房產過户,完成房屋的交付佔有。當然,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話,那麼作為購買者其實可以要求解除房買賣合同,因此給自己造成了損失的,也可以同時要求對方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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