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買方交還是賣方繳納
契税是買方交,根據契税的定義可知,不動產的產權轉移由承受方進行繳納。
一、定義:
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應繳税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二、納税義務人:
契税的納税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1、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税收行政管轄範圍內。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2、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3、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
三、徵收管理:
1、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納税期限: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
3、納税地點: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徵收機關繳納。
《契税暫行條例》
第三條凡土地房屋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均應憑土地房屋所有證,並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由承受人依照本條例完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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