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鄭州市安置房買賣政策是什麼?
我國的房價近幾年上漲的非常的厲害,如今的房價已經變得遠遠超過人們的收入水平,這樣的情況下很多人就無法買房,收入很低的人羣甚至無法保障在城市中的住宿問題,因此國家為了保障這些人羣的住房設立安置房,那鄭州市安置房買賣政策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鄭州市安置房買賣政策是什麼?
鄭州的拆遷安置房,需要房主持有滿五年,之後,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契税,等税費,辦理完畢原房主名義正規商品房房產證,契税證,和土地證,之後,才可以自由買賣。過户。據瞭解,安置房的土地性質屬於劃撥,如果沒有房屋產權證不能貸款,有房屋產權證可以貸款,安置房如果是政策性服務,那麼估計銀行不接受作為抵押物,也就不能進行抵押貸款。安置房為大產權,可以向銀行貸款,公積金貸款也沒有問題。
二、鄭州安置房主要有哪幾種?
安置房的種類是不同的,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這種房屋一般是5年內禁止上市交易的。那麼對於此種房屋,自然銀行在5年內也不接受抵押。
2、因房產開發等因素(非因公共利益,其實是涉嫌違法徵收的)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這類房屋如果證件齊全,則如同市場上的商品房一樣,正常交易流通,可以隨時抵押。
3、因各種因素(如徵收方手續不全等),專門配建的回遷房,往往辦理不下房產證,這種房屋,銀行是不接受抵押的。
三、買賣安置房的風險有哪些?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 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户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我們知道如今的主要一個問題就是買房問題,很多生活在一線城市和二線城市的年輕人最大經濟壓力就是買房,一些收入低的人羣是很難保障住宿問題的,國家設立安置房就是為了保障這些人羣的住房問題,確保人們的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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