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房子屬於凶宅,買到“凶宅”該怎麼辦
我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社會,有着各種神怪傳説,骨子裏也會本能的去避免一些不吉利的東西,如:“凶宅”。那麼,購房者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究竟怎樣的房子屬於凶宅呢?對於這些“凶宅”,絕大多數人自然是不願購買的,但若在交易中,您不幸買到了“凶宅”那應該怎麼辦呢?下文中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的房子屬於凶宅
凶宅”的定義,目前佔主流地位的説法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曾發生過自殺或兇殺等人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凶宅”的成立應當符合的要件是:
1、房屋內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非人們的主觀想象。例如,因歷史原因流傳的所謂捕風捉影的“鬼屋”就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凶宅”。
2、房屋內人死亡的事實須是人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即俗稱的“橫死”。如此,就排除了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房屋失火、煤氣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房屋。
買房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在買房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購房屋是“凶宅”的情況下,合同有效。
二、買到“凶宅”該怎麼辦
1、如果買房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的。
(1)買房者享有撤銷權。
如果購買人知道該房屋為“凶宅”一般是不會購買此房的;即使願意購買,也不情願支付該房屋的正常交易價格,對於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所為的、有重大瑕疵的合意,法律需要對其進行干預以平衡當事人的權益,通過賦予受損害當事人撤銷權,使其作出利己的選擇。並且,“凶宅”的事實足以影響購房者是否作出購買房屋的決定,是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重大因素。
故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方採用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以對於出賣人故意隱瞞“凶宅”實事的欺詐行為,享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撤銷該買賣合同。
(2)應承擔違約責任。
依民法典實踐,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應當確保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對其履行的物應當保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這就是理論上所謂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於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概念,我國學者王利明認為是指有償合同中的債務人對其提出的給付,應擔保標的物的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違反此種擔保義務,所承擔的特殊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標的具有瑕疵,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房屋買賣中,賣房者如果提供的房屋是“凶宅”,影響了買房者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就是違反了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構成違約。
2、對於賣房者的違約責任,如果約定有違約金的話,可直接請求支付違約金即可,如果沒有,則依據《民法典》,買房者有兩種救濟途徑:
(1)可以請求出賣人在一定範圍內降低房價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當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方式。“凶宅”糾紛的解決可以參照適用該條款關於合同標的質量的規定,法官可以依據買房人的實際情況適當減少房款。在實務中,一般可以將“凶宅”的價格降20%到50%。
(2)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請求解除合同不同於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前者是形成之訴,在法院判決合同解除之後合同才沒有效力;後者是確認之訴,在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之後合同從訂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解除權來源於《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其規定:當一方的違約行為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可行使解除權。
通過上文的講述,相信您應該已經知道,如果買房人購買房屋是為了結婚、經營等特定用途並於合同訂立時已經明確告知賣房人,或雖未明確告知但可推知買房人買房是為了吉慶、喜悦、祥和等特定的目的,而出賣人隱瞞實情交付“凶宅”房屋的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買房人對於喜慶意義的期待,使得該房屋的居住效用嚴重降低,購買房屋的目的無法實現,出賣人的違約行為即構成根本違約,您可以請求法院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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