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是否可以買賣2021
一、集資房是否可以買賣
集資房能否買賣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量:
第一、集資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的情形:
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其餘部分向內部職工籌集資金建成的房產,建成後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內部職工。這種情況,集資房的產權以整體產權的形式屬於企事業單位,職工購買的僅是房產的使用權,對房產沒有完全產權,不能買賣。
第二種情況,集資房經過一段過渡期可以買賣:
集資房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税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後歸職工所有,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後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集資房在取得產權證後可以上市交易。
第三、購買集資房只有取得相應產權證手續才有安全保障:買集資房時應當注意土地開發是否交了土地出讓金,是否有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您將辦不到房產證,集資房只有在賣方個人拿到房產證後您購買才不會有大的風險。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户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二、集資房可以貸款嗎?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税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
集資房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不過需要取得單位同意。一般所需要的資料有:《職工集資建房按揭抵押申請表》和《合同》(單位蓋章);單位集資建房的批覆(由房改辦出具)和審核後的職工參與集資建房花名冊;個人與單位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單位集資建房的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單位集資建房的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個人繳納集資建房款的收據和個人身份證明。
由於集資房的產權歸企事業單位,所以集資房是企業財產的組成部分,企事業單位對集資房擁有處置權,可以將集資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企業到期若不能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變賣抵押物償還貸款。購買集資房實際上是購買房屋的使用權,其使用權保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房產所有權人的資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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