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認購書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規避受牽制條款。如果購房人自己想簽訂認購的話,則要避免認購書中的受牽制條款。前些年的認購書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的,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但不籤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體條款上達不成協議。這種情況不能完全將過錯就歸結於購房人。但因為該條款的存在,開發商往往以此威脅購房人。如果由於各種原因必須簽訂認購書的話,應當避免該條款的出現。建議購房人要求籤訂認購書示範文本,該文本充分保護了購房人的利益。
2、購房者不要與開發商約定預付款或認購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等條款,這種條款實際上針對購房者單方違約的違約金條款,開發商這裏有個圈套,購房者只要沒有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不論什麼原因都算購房者違約,開發商就要沒收認購金,不予退還;
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認購書對於價格條款的約定,不要使用“均價”,“優惠價”“折扣價”等,而要準確到單價的具體數額;
3、開發商答應為購房者保留價格或房號的,要將保留承諾寫進認購書,如此價格保留10天,此房號保留10天。此時還要注意,這種保留是開發商的單方承諾,如果開發商沒有兑現承諾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不要把這種保留簽訂成購房者在10天之內必須購買的義務;
4、注意認購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合同中體現的基本原則就是自願平等,換個角度説,即各方當事人應當在認購協議中規定必要的義務,雙方的義務都是圍繞合同目的的實現而確立的,任何一方的義務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目前多數的認購書都是開發商提供格式合同,對購房者的限制較多,而開發商基本不承擔責任。為了避免一方責任傾斜,在簽訂協議時要注意加上限制開發商行為的條款。
5、在簽訂《認購協議書》時,購房者應對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進行認真審查,適當補充完善,將定金的約定範圍加以調整,從根本上將《認購協議書》與房屋買賣合同區別開,使之獨立。這樣才能真正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在購房的時候,不是必須要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因為這不是法定程序,只是一種行業慣例。所以,如果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也可以不用先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的。當然,簽訂的認購書也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為避免認購書損害到自身利益,在簽訂的時候一定要先做審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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