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房產税暫行條例是什麼
江蘇省税收局根據國家制定的房地產税的相關條例,特結合江蘇省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關於江蘇省房產税暫行條例,是需要江蘇省內公民在房產交易過程當中,嚴格遵守的税收制度。房產税這其實和大家的生活也是息息相關的,也是屬於公民納税義務當中的一種税費制度。
江蘇省房產税暫行條例是什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在《條例》第一條規定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城市、縣城、建制鎮範圍以外,工商企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的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凡在開徵房產税範圍內的一切房產,除特定的免税房產外,均應按《條例》和本施行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税。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為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税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税人。
第四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我省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會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關部門參考當地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税的税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税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職工宿舍暫緩徵收房產税。
第七條 個別納税人按規定納税確有困難,需要給予臨時性減税或免税照顧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定期減徵或免徵房產税。
第八條 《條例》第五條規定免納房產税的房產,如出租或作營業用的,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
第九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税期限:企業按季繳納,個人按半年繳納。
第十條 納税人應在本施行細則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將現有房屋的座落、構造、間數、面積、用途和房產原值等資料,據實向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房產税納税申報登記手續,並按所在地税務機關規定的納税期限,繳納房產税。
第十一條 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江蘇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實施辦法(草案)》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三條 本施行細則由省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施行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我們可以看出,江蘇省房產税暫行條例當中,對江蘇市內的房產税的徵收標準的規定是非常詳細的。江蘇省內房產税的税率是按照房產的餘值進行納税的,税率一般是百分之一點二,而且江蘇省市內的軍隊或者人民團體等單位,職工宿舍是不需要交房產税的。如果個人在房產税的繳納問題上確實有困難的話,可以經過人民政府的批准,對房產税減收或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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