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
一、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需要強制拆掉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1、房屋產權是產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2、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產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説,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產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
3、房屋產權(即房產權)是不變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4、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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