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賠償房屋溢價損失是可得利益損失嗎
一、開發商違約賠償房屋溢價損失是可得利益損失嗎
由於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業主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也就並未實際取得房屋溢價部分;故房屋溢價損失顯然不是實際損失。但如果合同順利履行,業主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權,即可最終享有房屋溢價利益;而由於開發商的違約,導致業主喪失了將來取得房屋溢價利益的可能;故房屋溢價損失應當屬於可得利益損失的範圍。
跟姐《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第40條“房屋買賣合同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被解除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或者轉售利益等可得利益損失。”就明確將房屋溢價損失定性成了“可得利益損失”。
二、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協議管轄的範圍只能是因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協議選擇管轄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協議管轄法院,不能對二審和再審協議管轄法院。
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不能把規定應由基層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約定選擇中給法院,同時,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也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選擇其它管轄法院。
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因產品質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有雙方必須是因為合同糾紛而提請的訴訟,同時只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或簽訂當地的法院才具備該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權。一般在提請訴訟時需要明確的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明確的被告人和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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