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的法律責任包括什麼?
一、民事欺詐的法律責任包括什麼?
民事行為因欺詐被撤銷後,當事人應當返還財產,將其恢復到欺詐行為發生前的狀態。一般認為,返還財產為欺詐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在《民法典》中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行為常常因觸犯多個法律部門的規定,從而將使行為人承擔民事的、行政的乃至刑事的責任。
二、哪些情況下會構成欺詐?
1、客觀要件
欺詐行為是欺詐在客觀方面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客觀方面的欺詐行為存在,就意味着中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沒有受到實際侵害,欺詐就不可能存在。
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紛繁複雜,決定了欺詐行為形式的多樣性,儘管欺詐行為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形式,但是歸納起來,可以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類。所謂作為,就是用積極的行動實施的欺詐行為。作為的形式是欺詐最常見的一種形式。所謂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有履行告知真實情況的義務,而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而構成的欺詐行為。行為人告知義務產生的根據有法律上的規定、合同的約定,交易習慣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欺詐在客觀方面,並不要求有他人上當受騙、造成損害的實際結果的發生,只要可能使他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即可。因為欺詐行為從根本上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故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的實際損害,也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對欺詐行為認定基本點是行為,不是結果。
“可能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的確定,是根據主觀標準還是根據客觀標準來判斷呢?主觀標準是根據特定受欺詐人的具體情況,而客觀標準是依據欺詐是否可能使一個理性的普通人在施以平常注意力的情況下,是否可能產生誤解來判斷的。主要採用客觀標準,有利於執法和司法人員掌握,因為客觀標準不僅易於把握,而且會使執法、司法人員設身處地思考他若是受欺詐者,自己會作出何種反映,同時客觀標準會使人更容易考慮到受欺詐者是哪一類人。
2、主觀要件
欺詐的主觀方面也是欺詐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人的行為是受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欺詐是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構成的。欺詐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是對立統一的關係,是緊密聯繫、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的。
欺詐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所謂欺詐故意是欺詐的主體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引起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在認識因素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引起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在意志因素方面,行為人對引起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根據認識和意志因素方面不同的情況,我們可以把欺詐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欺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在認識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認識到他人上當受騙的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也可以包括認識到使他人上當受騙的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對使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抱着希望發生的態度,“希望”是積極追求使他人上當受騙的一種心理狀態,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點,這一心理狀態和特點和欺詐的目的是一致的,欺詐行為人對此有強烈的願望。間接故意是欺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他人上當受騙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在認識因素方面,間接故意行為人只能認識到使他人上當受騙的可能性,而不能認識到其必然性;在意志因素方面,間接故意是放任使他人上當受騙結果的發生,所持的是一種消極的、放縱他人上當受騙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以追求其他某種目的的行為為前提,具有伴隨性的特點。在欺詐的構成要件中,無論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不影響其行為的構成,但是過失行為不能構成欺詐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行為人實施的民事欺詐一般就是利用公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騙取他人的錢財,對於此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一般就是會得到法律的處罰還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才能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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