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衝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税、契税、營業税等有關税費;
(5)登記發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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