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什麼時候交,房產税的徵收標準
不管買房還是自建房都需要繳納房產税,房產税包括很多方面,也有相應的計算公式,但是還有很多人並不知道房產税什麼時候交?這樣就產生了很多問題,所以,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房產税什麼時候交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這裏“建成”的概念應理解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結轉為“固定資產”科目,或者實際投入使用。
2、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繳納房產税。所謂“驗收手續”,應當是房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手續,也就是常説的“質檢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4、企業停產後對原有的房產閒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徵免。企業撤銷後,對原有的房產閒置不用的,可暫不徵收房產税。對撤銷後,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徵税單位使用的,應從使用次月起徵收房產税。
5、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建的房屋,在辦理驗收手續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簽訂出租合同支付租金時間或實際取得租金之日起發生房產税納税義務;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對此,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 128號)均有相關規定。
6、根據國税發〔2003〕89號文件規定,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房產税的徵收標準
房產税徵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税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税税率採用比例税率。按照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税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年税率為12%。
房產税應納税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税依據的
應納税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的
應納税額=房產租金收入×税率(12%)
房產税什麼時候繳納需要根據當事人房子來源情況,屬於自建房或購買商品房繳納的時間是不一樣的,當然房產税的徵收是有標準和計算方法的。若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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