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確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房屋確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房屋確權法律規定如下所述。
1、辦理房產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申請單位(人)到房屋所在區房管局填寫房產登記申請審批書,提供規定的資料進行登記;區房管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併到現場勘測丈量、繪製平面圖;符合登記要求的,將全部資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複印件一份),圖紙一式三份(有共有權人的按共有人數增加),報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審批填制房屋權屬證書,委託區房管局將權屬證書發給申請單位人)。
2、辦理房產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單位(人)到房屋所在區房管局填寫房產登記申請審批書,提供規定的資料;區房管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後,報市房產交易所進行復審;市房產交易所複審後,當事人全部到場
動遷安置房屋的房屋確權之訴:
房屋動遷後家庭內部因為對動遷款分配不均或者安置房屋分配產生爭議,很多人都希望儘快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通常拆遷時每户都會選擇期房安置,如果開發商尚未辦理出期房的大產證,即房屋的面積、地址均不明確的情況下,一般不能處理房屋的確權與分割。因為不動產物權尚未明確,過早處理可能會使法律文書與將來房屋物權登記產生衝突,反而造成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的後果。除非所有安置對象對訟爭期房的歸屬或者價值能夠協商達成一致,且房屋實物已經建造完畢,才有可能預先處理。
實踐中的解決辦法:而如果安置房屋的物權尚未明確,不能對房屋本身進行處理時,還有一種變通的辦法,即先行確認各個安置對象及權利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所佔有的份額,通過確認此份額,在將來可以辦理產權登記時,依據各自的動遷款份額折算成安置房屋的出資額,從而獲得相應的房屋產權。
二、被拆遷的房屋的確權之訴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具體到個案,由於權利人所主張的被拆遷的房屋已經滅失,即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拆除這一事實行為而消滅。鑑於該房屋的所有權已消滅,權利人所要求確認原房屋的所有權不符合法律之規定。
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權利人向法院提起的是確認之訴。確認之訴通常是請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或權利的存在。法院對房屋確權之訴作出判決,確認某個民事主體享有房屋所有權,這種權利應是一種現實存在的權利,也即權利主體可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果原先存在的權利在判決時已不復存在,那麼權利主體原來對房屋享有權利,從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個事實而已。法院就確權之訴判決確定的,應是權利而不是事實。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物消滅,物權也隨之消滅,因此,權利人如果要求確認對房屋的所有權,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法院一般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勸説權利人撤訴!
實踐中解決辦法:
權利人提起房屋確權之訴的根本目的可能在於爭取拆遷利益。雖然物權已不存在,權利人作為被拆遷房屋的利害關係人,就拆遷事項依法應有的賠償請求權仍然存在,權利人對被拆除房屋擁有的權利轉化為拆遷賠償請求權。權利人可以提起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是拆遷協議合法簽約主體,也請求確認原拆遷協議無效的合同糾紛、還可以另行向拆遷公司或者其他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侵權之訴。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房屋如果發生所有權方面的糾紛的話,那麼可以通過到法院起訴方式來進行解決,這裏法院起訴主要指的就是房屋的確權之訴,當然瞭如果説沒有到這一個地步的話,雙方當事人私底下也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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