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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作用

第一,律師精通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具有對案件如何進行調查的能力,不僅如此,律師還養成了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的習慣,能夠把眼前的具體案件與法規範恰當地聯繫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觀性和説服力的主張,並及時提示給法院。
第二,律師在其擁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礎上,還能夠根據具體案件對有利於自身委託人的論點和證據材料加以組織並以邏輯嚴密完整的樣式來展開辯論,而且這樣的辯論在不一定與律師個人所持有的信條或好惡有直接聯繫。
第三,律師熟悉法律實務尤其是其中關於訴訟的實際事務。做一個好的律師,往往經過反覆處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漸領會掌握了種種程序上的技術。
第四,從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關聯來説,當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關係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觀的立場上來對待訴訟。
第五,律師作為從事專門職業的人員,接受職業團體特殊的倫理規範制約。

律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