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律師函的作用有哪些?
在進行法律訴訟的時候,當事人會委託律師進行處理,律師首先就會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會發律師函給到被告人。那麼有人就會有疑問了,為什麼律師開始辦案的第一個流程是發律師函呢?到底發律師函的作用是什麼?下面讓我們來和小編一起了解下律師函的作用。
律師函一般具有如下作用
一、收集證據
在實務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而一旦倉促提起了訴訟,往往又不能從對方當事人處獲得相關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可以通過制發律師函的方式來解決。這種方式如同會計師事務所的詢證函,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對方當事人的證據及對爭議事實的態度、觀點,將對方當事人的回函當作書面證據使用。
二、中斷訴訟時效
律師發出律師函是受當事人的委託,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在所發生的糾紛沒有提起訴訟與仲裁之前,有證據證明發出了律師函,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三、達成庭外和解協議
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爭議,由於存在解決時間過長、存在失去客户、影響企業形象等原因,訴訟並非最佳解決方式,如果通過制發律師函的方式向對方闡明相關事實,提出問題的嚴重性,對方可能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後果,有可能達成庭外和解協議,順利解決糾紛。
四、通知解除合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五、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對有的不良企業或人員的詆譭企業商譽、造謠中傷有關人員等不法行為,可以用制發律師函的方式告誡其停止違法侵權行為。
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發現律師函的作用還真不小,發律師函的作用其實可以是讓對方當事人明白律師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並代為傳達函告的法律關係。律師函作為專業的法律文書就如同證據一樣的作用,律師函一經發出就具有訴訟時效。若對方顧及訴訟解決的不利因素想達成庭外和解的話,律師函就起到重要作用,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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