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可以援助幾次,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考慮到當事人不能在法庭上自如地為自己辯護,在司法審判中各方當事人都需要由辯護律師,即使是罪大惡極的人也不例外。考慮到部分當事人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在開庭前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那麼法律援助可以援助幾次?
一、法律援助可以援助幾次
一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包括:
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以上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對於特定主體來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這也就回答了“法律援助可以援助幾次”這個問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不僅沒有經濟能力的方式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於勝訴概率不高的現象也是可以申請得到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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