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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知情權不因此被限制或剝奪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知情權不因此被限制或剝奪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知情權不因此被限制或剝奪

 

 

 

——股東知情權系股東固有權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但在股東資格未被依法解除情況下,仍應對公司享有知情權。

 

案情簡介:

 

2016年,實業公司股東夏某要求查閲或複製公司相關財務資料。實業公司以其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股東權利受限為由拒絕。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6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資義務是股東最基本義務,當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時,損害了公司利益,進而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利益,故公司有權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作為該股東保有股東資格對價。同時公司可對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股權進行必要限制,此種限制具備正當性基礎。股東知情權具有共益權性質,是股東瞭解公司經營情況的固有權利,無直接財產內容或不完全體現為財產性權利,與出資義務聯繫程度較遠。本案中,儘管夏某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完成了實業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但其作為公司章程記載和工商登記股東,未經法定程序解除其股東資格情況下,其股東資格並不被法律當然否定,知情權作為股東固有權利,不應以其未履行出資義務唯有加以限制或剝奪。夏某要求對實業公司行使知情權,查閲公司財務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並不違反公司法規定,應予支持。

 

實務要點:

 

股東知情權系股東固有權利,具有共益權性質。股東儘管未履行出資義務,但在股東資格未被公司依法解除情況下,該股東仍對公司享有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