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工人,可以同時與多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全日制工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而非全日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所以,單從時間上看,非全日制工人在多家用人單位工作是完全有可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認同非全日制工人與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是合法行為。從第69條第2款來看,非全日制工人在多家用人單位工作的,其後訂立勞動合同的工作不能影響到其先訂立勞動合同工作的履行,即在都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前提下,後來找到的工作不能影響先找到的工作的服務質量。
若非全日制工人不能保障先訂立勞動合同工作的服務質量,賦予先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合法合理的。非全日制工人已經不能勝任工作而強迫用人單位留用,這明顯不利於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發展,對用人單位而言是極為不公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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