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強制流轉,該如何處理呢?
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以來,隨着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人走向城市,完成由農村人向城市人的轉變。這類人中絕大部分户籍還在農村,家裏還有老人以及孩子,還有集體承包地,因為常年在外工作農村的土地便也不再耕種。為了能夠提高集體土地的利用價值,國家層面上出台了一些政策在家庭聯產承包的基礎上擴大經營的主體,既保障農村人的承包權益又搞活農村經濟。
2004年,國務院頒佈《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明確了關於“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的規定;同年,中央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要求大力發展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五年內完成承包經營權確權。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些文件都明確了集體土地承包權可以流轉
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農業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的土地向專業大户、合作農場和農業園區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農村土地上出現了三項可以分離的權利,即:發包權、承包權、經營權。目前農村中出現最多的就是對外流轉、出租,矛盾也主要集中在這方面。土地流轉看起來比較簡單,但在實際中矛盾重重,不僅體現在承包方和經營方之間,還體現行政機關與村民之間。
村民不同意將土地進行流轉的,行政機關不得強制進行流轉,對於流轉雖然政府部門下發通知促進土地流轉,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遵循“自願”原則。對於不願意進行土地流轉的法律應予以支持,土地流轉的初衷是為了保持家庭聯產承包的性質不變,如若政府部門的強制流轉違背了自願原則,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指出:實踐證明,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有利於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利於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有利於促進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要嚴格規範土地流轉行為。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户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户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户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户的承包地。
目前在集體土地流轉中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這只是在行政機關層面對土地流轉造成的侵害,實際中對村委會在土地流轉中涉及到的問題更加突出。各位村民朋友們還是要多加留意,有問題的可以諮詢律師給出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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