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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地下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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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地下室的處理
商品房買賣欺詐如何處理

目前來説,法律對商品房買賣欺詐的規定並不是非常完善。《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因此,如果屬於上述商品房欺詐情形,購房者不僅可以解除合同,還能要求退還雙倍房款。如果不屬於上述商品房欺詐情形,那麼則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但不能要求雙倍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