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調解機制
醫療事故糾紛調解
一、醫療事故糾紛的協商調解方式醫療事故糾紛的協商調解可以是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蔘加的,也可以是由衞生行政部門主持的,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
(一)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蔘加。
這種協商簡單明瞭,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多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後雙方再起爭端。
(二)衞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
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衞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
(三)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
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範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
二、其他新型調解方式
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爭議方式外,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
這種調解程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羣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
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包括:
(1)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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