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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減刑後發現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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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減刑後發現新罪
刑期減刑後發現新罪怎麼辦

刑期減刑後發現新罪的應當撤銷踐行,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判處的刑罰。


可撤銷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減刑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被減刑人在原判決前還有沒被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期,應當撤銷減刑,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減刑被減掉的刑期仍需執行。


(二)在減刑考驗期限內,被減刑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減刑,恢復執行被減掉的刑期。


(三)如果被減刑人在減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減刑。如果是多次減刑的,在哪次減刑的考驗期內又犯罪就撤銷哪次的減刑,對其它的減刑不作追究。對新罪按照刑罰第71條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四)在減刑考驗期內,若有證據證明被減刑人獲得減刑是偽裝積極,用欺詐手段得來的,則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減刑,恢復執行被減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