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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執行怎麼處理

法律1.26W
複核執行怎麼處理
複核執行怎麼處理
1、複核死刑的處理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50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2)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3)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5)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6)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