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複核報請程序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為例:
在死刑的判決宣告以後,自犯罪分子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宣告到犯罪分子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五日。因此死刑犯實際上有15日的上訴期,但如果死刑犯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話,上訴期滿之日起3日內,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會把相關的材料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
在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材料後,高級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情況下,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核准的裁定,這個期限法律上沒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材料,會再次對全案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作出核准的裁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死刑執行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死刑執行命令,逐級送達至執行死刑的法院。
在收到死刑執行命令後七日內,由該法院執行死刑。如果該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作出的,則應立即執行,不用經過如此之多的手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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