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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責任無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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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責任無法認定

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是交通事故賠償的關鍵之一,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責任應怎樣分擔呢?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為您分析,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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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責任無法認定怎麼辦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其實際上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更進一步説明機動車應適用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無過錯原則,從而適用民訴法和證據規則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以上是關於車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劃分的問題的解答,行人作為事故中弱勢的一方,法律偏向於保護弱小,一般是由機動車駕駛人那方承擔全部責任的,但是如果能證明是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就可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