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縱然現在人們對於交通事故已經見怪不怪,但是還是比較缺乏遇到此類緊急狀況以後的應急處理能力的,很多人因為自己並不懂得保護現場可能就導致交警部門沒辦法對責任進行確切的認定,那自然人們也很關注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何確定賠償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只能進行取證調查,根據相關人員的行為進行推定了。
一、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因當事人的行為致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均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應當負對等責任,但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的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輛、行人一方應當負次要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綜上就是對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何確定賠償責任的這個問題的詳細解釋了。在我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當中規定的就是根據相關人員當時的具體行為,只能有交警人員對責任進行推定,如果雙方均沒有及時報案導致的責任事故沒辦法認定,賠償責任是雙方平等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相撞沒辦法認定責任的,機動車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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