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有什麼特徵
法律2.26W
行政徵收有什麼特徵
1、強制性行政徵收機關實施行政徵收行為,實質上是履行國家賦予的徵收權,這種權利具有強制他人服從的效力。因此,實施行政徵收行為,不需要徵得相對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違背相對人意志的情況下進行。徵收的對象、數額及具體徵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機關依法確定,無須與相對人協商一致。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徵收命令,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2、無償性
國家為了完成其職能,必須耗用一定的物質資財,而作為凌駕於社會生產之上的管理機構的國家行政機關,其本身並不直接從事生產,創造財富。因而,只有憑藉國家行政權力,通過行政徵收來取得所需物質資財。行政相對人的財產一經國家徵收,其所有權就轉移為國家所有,成為國家財產的一部分,由國家負責分配和使用,從保證國家財產開支的需要。行政徵收必然是無償的,是財產的單向流轉,無需向被徵收主體償付報酬。
3、法定性
行政徵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對人的經濟利益,由於其強制性和無償性,決定了其對相對人的權益始終都具有侵害性。因此,為了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徵收行為的侵害,必須確立行政徵收法定的原則。將行政徵收的整個過程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使具體的行政行為受相對穩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徵收項目、行政徵收金額、行政徵收機關、行政徵收相對人、行政徵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確依據,這是現代行政、特別是侵益行政行為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只要沒有法律根據,任何擅自決定徵收的行為,都是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都為國法不容。
由於税和費的自身特性,決定了行政徵收的交納主體具有相當的廣泛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專業户和一般公民個人,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均可能成為繳納主體。
行政徵收主體與繳納主體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在具體的徵收活動中,徵收主體總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的,而繳納主體始終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繳納主體作為被管理者,並不意味着在行政徵收過程中完全處於被動的地位,而是有權依法向徵收主體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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