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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違約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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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違約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三方協議違約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1.如果沒有就業單位提供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從業人員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不需交違約金。勞動合同法上規定的違約金只有兩方面,即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除此以外,不允許設定違約金,即便設定,也因違法而無效。
2.對個人來説,簽了三方協議,持報到證到就業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後,開始計算工齡,就業單位可以給個人繳納各項保險,並在就業單位當地落户。就接收單位而言,企業與個人簽訂三方協議,也就意味着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並保障學生的上述權利。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説,違約金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是合理的,否則法律不予支持。一種情況,公司確實給你花費了相當數值的培訓費用,這個需要公司開具發票或者財務證明,另一種,涉及到竟業,這個你不涉及。所以對你,公司沒有培訓過,那麼就不合理,法律不予支持該違約金,申請公司所在地勞動局的勞動仲裁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