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憑合同起訴狀
出租人解除租憑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如趙某違約,秦某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從此約定的內容來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不明確,是不是趙某的任何違約行為均可引起秦某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權的規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後果,根據此規定,結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趙某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原告秦某並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沒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權解除合同了。
租期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隨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實踐中,出租人為了防範風險,一般都會約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界提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定要具體且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要特別注意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出租人是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但需要承擔違約的金額,但承擔的金額就需要雙方來進行協商,這樣才能更好的承租者的利益,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約定好違約責任的賠償額度,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標準都是屬於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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