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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法律援助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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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法律援助工作計劃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一)接待諮詢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對來訪羣眾要熱情接待,認真解答所諮詢的法律事宜,並填寫《法律援助來訪(電、信)諮詢登記表》,將接待或諮詢的結果登記在冊。


(二)受理指派


1、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申請後,應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認真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有資格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指導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法律援助機構應對案件的類型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屬於法律援助案件的範圍。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或仲裁機構受理後開始援助。


3、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援助的決定。申請人對法援機構作出的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4、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應由法律援助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在《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上簽字;認為所申請的案件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但考慮其實際情況,可以予以援助的,須報援助機構負責人及主管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批准。


5、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援助後應當為申請人開具相應的法律援助文書,由申請人轉交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並建立與律師及當事人的工作聯繫,以便隨時瞭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主要應當開具的文書有:


(1)給予援助決定書


(2)授權委託書


(3)法律援助協議書


(4)指派通知書


(5)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6、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應由審判地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律師出庭辯護,並在開庭前3日將確定的承辦人名單回覆作出指定辯護的人民法院。


7、 對於違反條件規定或拒不履行援助義務的人員,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予以處罰。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是不能收取任何費用的,這也就回答了“法律援助要收哪些費用”這個問題,若援助律師收取了費用,經公民舉報,律師個人是會受到懲罰的,自然在律師行業的口碑就會出現問題,所以律師需要有基本的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