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
法律2.89W
《規定》第37條、第41條、第42條提到休庭情形
1、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休庭後進行;
2、經過開庭審理後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行評議; 休庭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也就是説休庭可適用於法官組織另行調解或評議案件的時機。
3、在實踐中“休庭”還引申用於庭審時間過長需要中場休息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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