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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國外的離婚流程有哪些

法律1.41W
一方在國外的離婚流程有哪些
一方在國外的離婚流程有哪些
1、一方在國外的離婚流程是:在國內的一方可以在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狀送達給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被告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3、被告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