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學校對於學生自殺承擔責任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1、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管理、維護不當的;
(二)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學校組織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衞生、安全標準的;
(五)學校明知學生有不適應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特異體質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六)學校明知學生患有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但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七)學校發現學生突發疾病或受傷害,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的;
(八)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九)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的;
2、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的情形:
(一)非因學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
(二)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課外活動以及住校期間,學生擅自離開集體或擅自離開學校發生事故的;
(三)學生自行到校或放學後擅自滯留學校期間發生事故的。
學生監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護職責。因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範圍內,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網上關於大二學生上吊身亡學校有責任嗎的問題進行的一個相關分析。其實,作為一個大學生,應屬於一個成年人了,而作為成年人我們就應該承擔自己所做的事的後果。學校只是起到一個監督的作用,所以如果是因為學校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自殺,那麼學校就應該承擔責任;但是,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而造成的自殺,那麼學校也沒有理由來承擔責任。只是中國社會講究的是人道主義社會,所以,站在人道主義上面學校多多少少都應該承擔一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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