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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確定評定時機的原則是什麼

法律3.01W
傷殘鑑定確定評定時機的原則是什麼
傷殘鑑定確定評定時機的原則是什麼
1、以原發性損傷後果為依據的,在傷後1-3各月進行。例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脱落等。
2、對於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後3-6個月進行。
3、對於後遺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後6-9各月進行。
4、對於顱腦損傷後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後6-12個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