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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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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怎麼認定
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怎麼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


具有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於把握其兩性關係的時間及其感情的程度,只要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舉出相關證據鎖鏈證明有合理的場景和相關的人證、物證,證明過錯方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發生兩性關係已存在一定時間如三個月以上且兩性的感情業已達到親密程度,就可以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存在,這樣,其過錯責任就自然而然的明確。3、“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4、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就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