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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的管轄

法律2.16W
公證遺囑的管轄
公證遺囑的管轄
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這就是遺囑公證管轄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