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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年界定為事實婚姻

法律2.34W
哪年界定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界定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國家也是制定了婚姻法,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其中就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在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出現了感情問題後,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不僅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債務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