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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滯納金的問題

法律2.3W
商品房滯納金的問題
滯納金問題
根據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於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發佈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69號令)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的規定,

  我認為你的情況,可以適用新的《規定》,即,滯納金不得超過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