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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工資的單位和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不一致

法律1.54W
發工資的單位和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不一致
發工資的單位和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不一致是什麼情況

1、以實際工作單位為準,工資的發放僅僅只是證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一種證據材料,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代發工資的情形,要想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主要還是看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