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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雙務履行中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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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雙務履行中的抗辯權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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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合同效力的表現。它們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履行債務,並不消滅債的履行效力。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債務人仍應履行其債務。所以,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對於抗辯權人是一種保護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後得不到對方履行的風險;使對方當事人產生及時履行、提供擔保等壓力,所以它們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於未然這點來講,作用較違約責任還積極,比債的擔保亦不遜色。

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而非違約,故應受法律保護,而不得令權利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