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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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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合同違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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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違約怎麼賠償

因承租人的根本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被迫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其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等實際損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損失具體數額不能確定的,可以推定為租賃房屋閒置期限或尋找替代房屋週轉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承租人根本違約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其賠償的實際損失一般包括:免租期的租金損失(按照雙方未履行合同期間佔合同約定期間的比例,賠償出租方的免租期租金損失)、房屋空置費損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費損失等。

考慮到實踐中房屋空置費損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費等損失通常客觀存在但較難證明,法院未必會準確計算每一項損失的具體金額,而是通常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雙方的過錯情況、案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及履行期限、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等情況),酌定一個合理的費用標準判決承租方承擔。

綜上所述,雙方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後,如果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的話,租客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賠償,一般的標準是兩個月租金。如果租客有其它損失,有明確證據的,也可以向出租方索賠。雙方因為違約賠償發生糾紛的,租客可以提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