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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市容環境衞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蘭州市市容環境衞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蘭州市市容環境衞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健全和完善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制,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健全和完善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制,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單位對責任區範圍內的環境衞生、綠化美化和市容環境秩序承擔維護和管理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紅古區政府所在地的鎮和各類開發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責任單位),應當與所在轄區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門前三包”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並統一規範“門前三包”責任書的格式和內容。

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和考評,按照統一格式印製“門前三包”責任書。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與轄區內的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監督、檢查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執行情況。

公安、財政、環保、建設、交通運輸、生態、文化旅遊、衞生計生、食藥、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門前三包”包括以下內容:

(一)包環境衞生。負責責任範圍內的環境衞生。及時清掃、保持地面整潔、實行垃圾袋裝化、容器密閉化管理,並按規定時間、地點傾倒;定期清洗、粉刷、維護建(構)築物、臨街牆體、匾牌、櫥窗、亮化燈飾等;制止和勸阻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核、煙蒂紙屑等行為;制止亂倒垃圾、污物、污水、糞便和損壞環境衞生設施等行為。

(二)包綠化美化。負責責任範圍內綠地、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的管護。保持綠地、樹穴乾淨整潔和花草樹木生長良好;禁止攀折花木、踐踏草坪和在樹幹上刻字、拉繩、掛物;禁止破壞綠化設施和違章佔用綠地。

(三)包容貌秩序。負責責任範圍內市容市貌。建築物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店招牌和夜景燈光按要求設置;制止和勸阻亂擺攤設點、亂堆放雜物、亂搭亂建、亂拉亂掛、亂貼亂劃、亂停車輛及毀壞、擅自改動或遷移市政、環境衞生設施等行為;禁止擅自挖掘、佔用人行道,禁止擅自設置户外設施,禁止倚門設攤、佔道經營。

第七條 責任單位“門前三包”的範圍,包括責任單位的建築物及周圍地面和設施。

責任單位“門前三包”的具體範圍,由所在地管理單位劃定。臨街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範圍以建築物立面、圍牆、圍欄至城市道路道牙為界,左右以通道或隔牆的中心線為界。有圍牆(圍擋)的農貿市場、工業品市場、建築工地等責任區域以圍牆(圍擋)為界,外牆根至人行道道牙為責任區域;無圍牆的以相鄰交接中線為界,門前牆根至人行道道牙為責任區域。街巷內的責任單位以相鄰交接中線為界,門前牆根至道路邊線、屋後延伸至共用空地中線為責任區域。

無責任單位的地段,由所在地的管理單位做好環境衞生、綠化和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後,須在其場所內顯著位置懸掛統一製作的“門前三包”責任牌,明確“門前三包”責任人、責任範圍及責任內容。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掛牌公示、台賬、巡查、聯動、考評、獎懲等管理制度。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計入考評成績。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管理責任落實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管理責任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督促改進,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年度內三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並可以掛牌警示、同時在主要媒體曝光。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在“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發現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門前三包”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個人有權對不認真履行“門前三包”的責任單位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和其他人員阻礙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