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建設規定
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建設規定
為了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建設,提高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水平,保證種苗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林業局(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3-04-21
實施時間:2003-04-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立
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分為四級,包括國家級、省級、地(市)級和縣級,由同級林業部門設立。國家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為:國家林業局南方林木種子檢驗中心、國家林業局北方林木種子檢驗中心。
二、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工作任務
(一)國家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
承擔國家林業局委託的全國林木種子、苗木質量的監督抽查和檢驗任務。承擔省際間林木種子、苗木質量的仲裁檢驗,全國林木種子、苗木檢驗的技術指導、業務諮詢和技術培訓,參與制定、修訂有關林木種苗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林木種苗檢驗、加工、貯藏和種苗培育等技術的科學研究。承擔其他委託檢驗。
(二)省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
承擔本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委託的轄區內林木種子、苗木質量的監督抽查和檢驗任務。承擔轄區內林木種子、苗木檢驗的技術指導、業務諮詢和技術培訓,參與制定、修訂有關林木種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參與林木種苗檢驗、加工、貯藏和種苗培育等技術研究。承擔其他委託檢驗。
(三)地(市)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
承擔本地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林木種苗質量的監督抽查及檢驗任務。承擔本地區林木種子、苗木檢驗的技術指導、業務諮詢和技術培訓,參與制定、修訂有關林木種苗的地方標準及林木種苗技術研究。承擔其他委託檢驗。
(四)縣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
承擔本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參加制定、修訂有關林木種苗的地方標準及林木種苗技術研究。承擔其他委託檢驗。
三、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人員
國家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技術負責人應有從事林木種苗檢驗工作3年以上經歷,並具有高級以上職稱資格。
省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負責人應有從事林木種苗檢驗工作3年以上經歷,並具有高級職稱資格。
地(市)、縣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技術負責人應具備從事林木種苗檢驗工作3年以上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資格。
(二)基礎設施
省級以上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具有天平室、發芽室、軟X射線室、淨度分析室、標本室、貯藏室、準備室、檔案室、生理生化室、水分測定室、遺傳品質檢測室、苗木檢測室等。
地(市)、縣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具有天平室、種子檢驗室、軟X射線室、生理生化室、準備室、檔案室、苗木檢測室等。
(三)工作制度
根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有關規定,應當具有詳細的《質量管理手冊》、各級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檢測事故分析報告制度、實驗室管理制度、內部工作文件(包括規章制度、檢測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等)的制訂頒發修改制度、技術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檢測工作質量申訴的收集和處理制度以及檢測標準等,並且對外公開。
(四)檢測能力及設備配備
1、國家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具備以下檢測能力,並配備與其相適應的設備。
(1)全國造林綠化樹種種苗品種鑑別;
(2)種子質量檢測:種子淨度、千粒重、發芽率、發芽勢、生活力、優良度、含水量、病蟲害感染程度等;
(3)苗木質量檢測:苗齡、苗高、地徑、根系、苗木綜合控制指標等。
2、省、地(市)、縣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具備以下檢測能力,並配備與其相適應的設備。
(1)本轄區主要造林綠化樹種種苗品種鑑別;
(2)種子質量檢測:種子淨度、千粒重、發芽率、發芽勢、生活力、優良度、含水量、病蟲害感染程度等;
(3)苗木質量檢測:苗齡、苗高、地徑、根系指標、苗木綜合控制指標等。
四、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隊伍建設
(一)人員培訓、考核
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1、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負責國家級和省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員培訓、考核工作。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縣級林木種苗檢驗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2、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負責國家林業局南方、北方林木種子檢驗中心林木種苗檢驗員的發證工作。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木種苗檢驗員的發證工作。
(二)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考核
國家林業局負責國家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考核工作;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考核工作。
國家林業局
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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