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局關於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有影響的宴請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
中國專利局關於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有影響的宴請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中紀委五次全會對黨政機關處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作出的“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廉政建設,確保我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中國專利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04-23
實施時間:1995-04-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全局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的具體規定:
1、在專利審批、複審、撤銷、無效工作中,不準接受當事人的宴請或者表示感謝的宴請,不準參加由他們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2、在審批、登記專利代理機構,批准和頒發專利代理人證書過程中,不準接受當事人的宴請或者表示感謝的宴請,不準參加由他們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3、到局外單位(含各省、市、自治區、各部委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研、宣傳專利法、、培訓、講課、辦案等公務活動,按當地規定的標準就餐,不準接受由接待方安排的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以及非接待方的宴請,不準參加由他們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和專門為我局工作人員安排的到市外著名風景旅遊區的旅遊活動等。
4、不準接受來我局辦事的各省、市、自治區、各部委專利管理機關有關人員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不準參加由他們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5、不準接受來我局尋找專利項目的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宴請或者表示感謝的宴請,不準參加由他們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6、在舉辦專利展覽會、評選局外專利工作先進單位、個人和專利項目中,不準接受有關單位、個人宴請或者表示感謝的宴請,不準參加由他們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7、在物資購置、人員招錄調配、工資晉升、職稱評定、幹部任用、財務審計、申報出國項目、辦理出國手續等公務活動中,不準接受相關單位、人員的宴請或表示感謝的宴請,不準參加由他們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8、除與上述各方面工作直接有關的工作人員以外的所有機關工作人員,都不準接受有關當事人的委託併為之説情、“幫忙”以致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他們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9、本規定所指的當事人,包括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專利管理機關、專利代理機構、撤銷和無效請求人等與專利業務事宜相關的人員。
10、本規定所指營業性娛樂場所是哥歌廳、舞廳、夜總會等。
11、全局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各級領導人員、受理審查程序中的管理人員、專利審查員和局機關各部門的所有管理人員。
二、違反規定的處理辦法:
1、違反上述規定的,第一次給予批評教育,由個人支付應交的費用;第二次違反的,給予全局通報批評,記入本年度公務員考核檔案,由個人支付應交的費用;違反規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由個人支付應交的費用。
2、多人一起違反規定的,對參與的都要進行批評、教育及相關的處理,尤其要追究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3、對因未受到宴請或安排娛樂活動,故意刁難當事人,拖延審批程序和辦理其它公務,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要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三、處以上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要對本單位發生的問題負責;人事部門要把執行規定的情況作為考評幹部的內容。
四、本規定通告各省、市、自治區、各部委專利管理機關、專利代理事務所,並在《中國專利報》上報登,在受理窗口等處張貼,以增加透明度,以利接受廣大幹部羣眾的監督。
五、局下屬企事業單位參照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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