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信息質量評價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信息質量評價辦法
為建立合理的信息評價標準,鼓勵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報送高質量信息,進一步提高信息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辦發[2002]293號
頒佈時間:2002-11-21
實施時間:2003-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總則
為建立合理的信息評價標準,鼓勵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報送高質量信息,進一步提高信息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二、計分標準
對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報送並被採用的信息實行計分制。具體標準如下:
1.通過人民銀行電子郵件系統向總行辦公廳報送的常規動態類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於60條,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於20條;綜合調研類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於2條,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於1條。總行各司局提供的信息不得少於《人民銀行信息工作流程表》中規定的內容。滿足上述條件的,每月可得基本分20分。
2.由總行辦公廳直接轉報行領導參閲的緊急重大情況信息每條1分,如因重大金融突發事件上報不及時產生嚴重後果的,要倒扣20分。
3.被總行辦公廳採用的常規動態信息,每條3分;常規綜合信息,每條10分。
4.總行領導同志做出批示的信息,每條15分。
5.經總行辦公廳摘報,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採用的信息,每條15分;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條20分。
三、操作辦法
1.按照上述計分標準進行統計,結果每季進行通報;
2.年終根據每季得分累計排定名次,並根據排名表彰先進。
四、附則
1.本辦法自2003年1月起施行。
2.本辦法由總行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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