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規範融資券發行、認購、轉讓和兑付等手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3-05-07
實施時間:1993-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規範融資券發行、認購、轉讓和兑付等手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認購
第二條 融資券認購分兩種方式:自願認購與計劃配購。
第三條 自願認購,由人民銀行委託資金市場辦理,全國各地金融機構均可自願購買。
第四條 計劃配購,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宏觀控制貨幣信貸總量的要求,確定發行總量,按照各地貨幣供應量增長情況,將計劃配購總量分解下達到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分行組織發行。
第五條 融資券利率及浮動幅度由人民銀行總行規定。
第六條 凡自願認購(或計劃配購)的金融機構,與資金市場(或當地人民銀行計劃資金部門)領取並簽訂“認購協議書”。協議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由資金市場(或當地人民銀行計劃資金部門)留存,第二聯交人民銀行營業部門作為劃款並辦理融資券交割手續的憑證,第三聯由人民銀行發行部門留存,第四聯由認購單位留存。
第三章 轉讓與抵押
第七條 融資券可以相互轉讓,轉讓時雙方自行商定價格與資金劃轉方式,並在融資券上背書。轉讓只限於在金融機構之間進行。
第八條 未經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不得以融資券向人民銀行辦理貼現。
第九條 金融機構可以憑融資券辦理抵押拆借和抵押借款。
第四章 回購
第十條 根據宏觀調控需要,人民銀行總行可以回購融資券,回購價格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確定。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是否同意回購,應在“認購協議書”回購欄內註明。
第五章 兑付
第十二條 融資券未到期不得兑付,融資券兑付一律採取轉帳方式,不得兑付現金。
第十三條 持券人必須到融資券發行地的人民銀行或資金市場兑付。
第十四條 融資券兑付時由持券人憑融資券和協議書第三聯,到發行地人民銀行或資金市場經核對無誤加蓋業務專用章並切角後,交人民銀行營業部門辦理兑付手續。
第十五條 融資券逾期兑付的,不計付逾期期間的利息。但可用到期融資券購買新融資券。
第六章 手續費
第十六條 資金市場辦理融資券發行的手續費,按財政部對計收手續費的統一規定執行,由人民銀行按季支付。
第七章 印製與保管
第十七條 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由各地人民銀行發行部門統一領取、調運、保管和銷燬。
第十八條 持券人的融資券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嚴防遺失。如有遺失,可以向原發售單位辦理掛失。如掛失前已造成損失,其責任由遺失人自負。
第十九條 融資券可以委託有條件的人民銀行營業部門代保管。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融資券嚴禁偽造、變造、塗改,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地人民銀行應於旬後3日內向總行以傳真或電話方式報送“融資券發售兑付情況旬報表”。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3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修改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2013修訂)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2013修訂)鄉鎮煤礦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促進鄉鎮煤礦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1994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169號發佈施行。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最新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全文包括總則、...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廣州市商業銀行和珠海市商業銀行資本達標相關工作的聯動監管意見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廣州市商業銀行和珠海市商業銀行資本達標相關工作的聯動監管意見為鞏固進一步和提高資本充足水平,強化資本管理,優化股權結構,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推進改革發展,現提出如下聯動監管意見。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中國銀監會2013年底21次主席會議通過,2014年4月10日中國銀監會令第5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最新商業...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是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2013年12月30日交通部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2014年1月3日交通運輸部令第2號公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