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撞上路燈杆死亡,家屬起訴政府被駁回
村民李某醉酒駕駛二輪電動車,撞上了路邊的路燈杆導致死亡。事後,李某家屬將路燈杆所有方即當地鎮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8月13日,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初的一個夜晚,李某酒後駕駛二輪電動車回家,途中撞上了路邊的路燈杆,頭部受到撞擊,送醫搶救無效後死亡。
當時,李某的酒精含量達229毫克/100毫升,遠高於80毫克/100毫升的醉駕標準。從附近的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事發時雖然路燈損壞不亮,但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開着車燈,且前、後、左側均有機動車開着燈在正常行駛,交通環境照明充足,路況良好。李某剛開始正常直線行駛,行駛到距離路燈杆10米左右時,自行開始向右側偏離,最後撞上了路燈杆。不排除李某因醉駕導致自己偏離道路撞向路燈杆。
然而,李某家屬卻認為,李某的死亡與這根路燈杆的設置有關:“事發路段是縣道,路燈杆設置沒有經過公路管理部門批准。沒有這個路燈李某就不會死。”於是,將安裝路燈杆的鎮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740284.2元。
該案受理後,承辦法官到事發路段進行了實地調查。鎮政府安裝的路燈位於事發路段車道之外,在路界綠化樹中間,並不影響通行視線,事發路段為直線路段,通常情況下不會發生撞擊路燈杆的事故。而且,李某是當地村民,事發路段為該區域主幹道,他對這條道路及周邊環境應該很熟悉。由此得出,路燈杆的設置是否經過公路管理部門審批,並不影響正常行車,亦不會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
仙居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因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就該損害結果鎮政府並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鎮政府設置路燈杆的行為,與李某死亡的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駁回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對於李某來説,酒後駕駛為法律所禁止,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夜間酒後駕駛電動車的危險後果。李某因嚴重醉酒導致偏離行車路線撞向路燈杆死亡,他的遭遇令人惋惜,但他醉酒仍選擇駕駛二輪電動車上路行駛,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在主觀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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