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闖紅燈致人死亡是否需要擔責?
律師文集1.04W
一直以來,在人們的印象中,救護車是可以闖紅燈的,遇上救護車也是需要讓行的。但如果因救護車闖紅燈引發交通事故,該如何劃分責任呢?
不久前,江西省鷹潭市麒麟中大道與太清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救護車與三輪車相撞事故,事故造成三輪車駕駛員當場死亡。通過其他車輛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救護車正鳴着警笛,從最左側道路闖紅燈,在快速通過交叉路口時,事故瞬間發生,三輪車原地旋轉多圈後停下,救護車漂移到前方車道,三輪車駕駛員隨即倒地。事發後,救護車上的病危老人整體情況還好,但三輪車駕駛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一、救護車是否有闖紅燈的“特權”?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由此可知,救護車不受交通信號燈的限制,必須滿足兩個前提:1、執行緊急任務;2、確保安全。即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在緊急情況下是可以闖紅燈的,但其享有道路優先權需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而不能肆意罔顧公共安全。當救護車需要闖紅燈、逆向行駛時,要提前開啟警報器和警示燈具,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救護車在交通事故中才可以免責。畢竟,患者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人員的生命安全都是需要同等保護的法益。因此,如果救護車駕駛員沒有盡到上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在未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闖紅燈引發交通事故,救護車還是不能免責的。二、救護車闖紅燈致人死亡需要承擔責任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因此,救護車駕駛員如確在執行緊急救助任務,其行為則可認定為“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用人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將由所屬醫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結語我們敬畏生命,同樣也應敬畏規則。法律的確賦予了救護車一定的闖紅燈“特權”,但行使該“特權”的前提是確保安全、保證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本該是“救人”的救護車,若無視規則,最終釀成了“撞人”的悲劇,將失去我們醫護急救的底色。這也需要我們的急救人員在與死神爭分奪秒的同時,更應關注自身與他人安全,在確需闖紅燈疾速通過的情形下,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避免同樣的人間悲劇再次上演。
不久前,江西省鷹潭市麒麟中大道與太清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救護車與三輪車相撞事故,事故造成三輪車駕駛員當場死亡。通過其他車輛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救護車正鳴着警笛,從最左側道路闖紅燈,在快速通過交叉路口時,事故瞬間發生,三輪車原地旋轉多圈後停下,救護車漂移到前方車道,三輪車駕駛員隨即倒地。事發後,救護車上的病危老人整體情況還好,但三輪車駕駛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一、救護車是否有闖紅燈的“特權”?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由此可知,救護車不受交通信號燈的限制,必須滿足兩個前提:1、執行緊急任務;2、確保安全。即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在緊急情況下是可以闖紅燈的,但其享有道路優先權需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而不能肆意罔顧公共安全。當救護車需要闖紅燈、逆向行駛時,要提前開啟警報器和警示燈具,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救護車在交通事故中才可以免責。畢竟,患者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人員的生命安全都是需要同等保護的法益。因此,如果救護車駕駛員沒有盡到上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在未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闖紅燈引發交通事故,救護車還是不能免責的。二、救護車闖紅燈致人死亡需要承擔責任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因此,救護車駕駛員如確在執行緊急救助任務,其行為則可認定為“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用人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將由所屬醫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結語我們敬畏生命,同樣也應敬畏規則。法律的確賦予了救護車一定的闖紅燈“特權”,但行使該“特權”的前提是確保安全、保證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本該是“救人”的救護車,若無視規則,最終釀成了“撞人”的悲劇,將失去我們醫護急救的底色。這也需要我們的急救人員在與死神爭分奪秒的同時,更應關注自身與他人安全,在確需闖紅燈疾速通過的情形下,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避免同樣的人間悲劇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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